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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5-4-1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5]28号 【执行日期】:2005-4-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青劳社[2005]28号
【字体: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强化税收征管,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新招职工应当在第一个工作日前订立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或组织结构调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应按照《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4]58号)规定,及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其中驻市内四区的用人单位到市或区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驻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市)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应即时受理,认真审核,三日内办结。
  三、用人单位应持《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或《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及劳动合同文本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基金。
  四、为加强税收征管,杜绝“吃空名”等问题的发生,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资标准审查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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