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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2-4
【法律文号】:渝民发〔2005〕11号 【执行日期】:2005-2-4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民发〔2005〕11号
【字体:  
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切实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01〕14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
      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不具有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社区服务专职负责人、社区社会保障员等。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委会成员一般应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程序聘用;社区社会保障员、社区服务专职负责人等应通过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办法聘用。提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可由一人担任。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聘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面向社会新招考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
      (三)依法当选的非招聘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必须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聘用合同期限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届期相同。其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期,根据工作需要,由街镇确定。在聘期内,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与社区专职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加强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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