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民办实事的长效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简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是减轻消费品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重要举措,是调整社会分配格局、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实施原则 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的确定和实施,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要科学界定享受补贴的对象,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二)公开公平。补贴的标准、对象、办法以及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确保应补尽补,公正、公平。 (三)积极稳妥。补贴的确定和实施,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积极稳妥,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 三、实施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子女就学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20%之间的人员。具体确定办法由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县(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对象。 四、实施标准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补贴为一年一次性补贴。根据省发布的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在3-5%(含)之间的,给予低收入人群不低于半个月当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涨幅在5-10%(含)之间的,给予低收入人群不低于一个月当地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物价补贴;涨幅在10%以上的,另行研究确定补贴标准;指数下降或持平的,不予扣减原救助标准。 五、组织和实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浙政发〔2004〕52号文件精神,制订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具体实施意见,建立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劳动保障、物价、统计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二)建立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物价上涨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对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三)分步实施基本生活物价补贴。2004年,各县(市)要根据省定的补贴标准,积极开展这项工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必须在春节前发放到位。其他困难对象要抓紧做好摸底核实工作,及早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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