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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2000-8-8
【法律文号】:宁劳福字[2000]17号 【执行日期】:2000-8-1
南京市劳动局
宁劳福字[2000]17号
【字体:  
关于调整《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各主管局,各产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对《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宁劳福[1999]10号)文第五条 调整为:“发生重大、特大或工伤保险费支出率超过200%的企业,其费率上浮40%。”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上述规定自二○○○年八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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