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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4-3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4-4-30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及驻扬单位:
      为切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7号)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用人单位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书面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逐步呈现市场化、多样化的特征,与此相适应,劳动关系也亟待纳入法制的轨道。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各项劳动管理的“牛鼻子”工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着眼于基础性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服务劳动保障工作大局的必要举措。通过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预测预警和事先防范机制,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政治的高度,切实重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采取多种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从实际出发,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要积极做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宣传工作,明确相关的工作程序和办事手续,设立必要的工作窗口和联系渠道,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资源和条件,加强网站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网络,提供制式表格下载服务,通过交互式服务,指导和方便用人单位履行书面报告义务。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抓紧落实的原则,尽快制定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送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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