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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1-24
【法律文号】:汕府办[2004]177号 【执行日期】:2004-12-1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府办[2004]177号
【字体:  
关于调整汕头市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汕头市区(城市中心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574元;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494元。
  二、调整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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