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安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9-20
【法律文号】:安劳社劳资〔2004〕7号 【执行日期】:2004-9-20
安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安劳社劳资〔2004〕7号
【字体:  
关于发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障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4]8号)精神,现将安阳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雇用的每日工作不超过5个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个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本人,不属于本《通知》人员范围:(一)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主及合伙人;(二)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工资支付可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周期结算并支付,但结算的小时工资率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安阳市区及各县(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安阳市区、安阳县、林州市4元/小时,汤阴县、内黄县、滑县3元/小时,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