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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9-7-20
【法律文号】:沪劳保发(1999)3号 【执行日期】:1999-7-20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发(1999)3号
【字体:  
关于农村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帐户转移中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农保中心、闵行区社会保险局、金山区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区县社保中心: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城镇企业和农村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帐户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1999]40号文)规定,现对农村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流动后养老保险帐户转移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审核
  (一)转移前审核的基本内容:转移对象个人帐户的缴费额(含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基数和比例,以及按规定保险利率记入的利息。
  (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应转移的储存额是:1997年12月31日前,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后,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当年未记利息按规定不予结算转出)。
  (三)对于转移对象个人帐户历年缴费额低于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要求转移对象或其原所在的单位按规定标准予以补足(包括利息),只有在缴费额补足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方可为其办理转移手续。
  (四)转移对象个人帐户历年缴费额低于规定标准部分的追收起始日期规定为:若转移对象进入单位工作时,该单位已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当地农保机构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转移对象进入该单位工作之日作为追收的起始日期;若转移对象进入单位工作时,该单位尚未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当地农保机构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则以该单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农保机构起缴养老保险费的日期为追收的起始日期。农保机构将以此作为计算其缴费年限的依据。
  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具体操作
  (一)本市农村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流动到城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转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单位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向所在地乡镇农保所办理职工个人帐户转移出变更手续。乡镇农保所据此初审并打印《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一式四联),交区县农保中心复核。
  2.区县农保中心复核盖章后,将《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一式四联)退还乡镇农保所。
  3.乡镇农保所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一式四联)后,一份留存,另三份交调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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