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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1-27
【法律文号】:郑劳社劳资[2003]8号 【执行日期】:2003-11-27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劳社劳资[2003]8号
【字体:  
关于做好高级技术工人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117号)有关精神。为加快高级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我市职工队伍技术素质,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运用技术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经研究,现对我市高级技术工人工资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市各类企业要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实行技术培训、技术运用、业绩考核与工资待遇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健全根据员工技能水平和实际劳动贡献、正常考核、晋级增资的制度。各企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合理确定其技术岗位工资或津贴,在内部工资分配制度上对高级技术工人进行倾斜。
  二、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可分别实行以下工资分配制度
  1、实行技术工人津贴制度。对取得技师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职工实行津贴制度,技师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高级技师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
  2、实行考核奖励制度。对取得技师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职工实行考核奖励制度,每年定期进行考核,按考核确认的业绩对考核合格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的幅度可分别为:技师为本人年收入的10—15%;高级技师为本人年收入的15—20%。
  3、对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技术专利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技术工人可另外给予重奖。奖励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奖励,也可按其产出经济效益比例提奖;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也可以给予股份奖励或以专利技术入股参与分配。
  4、对长期坚持在生产技术岗位上致力于生产技术进步、工艺革新、设备改造、管理创新等工作,成效突出、业绩显著的高技能人才,可比照企业经营者年新制办法,实行年薪制,其年薪水平可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左右。
  5、对在市级、省级、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可按其年收入分别给予1—3倍的奖励。
  三、各类企业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时,应把逐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可采取高于企业职工工资年度平均增幅2—3个百分点的办法,逐步提高到本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水平,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增加1倍左右,并逐步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接轨。
  四、建立健全在严格考核基础上的工资能升能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即制定各类技术工种、职位的业绩考核、评价办法,突出按实绩分配的基本原则。对长期在生产、技术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的高技能人才应实施倾斜性分配办法;对虽有技师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但不从事或甚少从事生产、技术工作,基本未发挥应有作用的人员,可实行与本企业普通职工一样的分配办法,并可逐步向劳动力市场价位靠拢。
  全市各类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和经营情况,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自主确定提高高级技术工人工资分配水平的办法,切实从分配的角度激励广大职工学技术、用技术的热情,为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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