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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3-11-20
【法律文号】:豫劳社就业[2003]27号 【执行日期】:2003-11-20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豫劳社就业[2003]27号
【字体: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异地再就业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异地再就业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异地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均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二、企业吸纳异地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
  三、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再就业服务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再就业优惠证》发证地享受。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扩大政策享受范围,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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