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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会 【颁布日期】:1999-9-16
【法律文号】:劳社培就司发[1999]58号 【执行日期】:1999-9-16
劳动和社会保障会
劳社培就司发[1999]58号
【字体:  
关于选择部分职业开展技师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要,改革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鉴定考评制度,进一步调动劳动者学习钻研职业技能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现就技师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职业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选择通用性强、从业面广、关系消费者利益的职业为试点职业,首批确定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美容师、美发师和保健按摩师为试点职业。
  二、试点地区
  北京、上海、河北、江苏、广东、四川和陕西等7个地区。
  三、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控制原则开展试点工作。
  美容、美发和保健按摩师技师的鉴定考核,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家用电了产品维修技师的鉴定考核,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制定的考核鉴定大纲内容与要求进行。
  四、工作安排
  试点工作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1999年9月-11月),试点地区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为报名阶段(1999年12月-2000年4月),试点地区组织报名和安排鉴定场所;考生准备论文和工作业绩等;
  第三阶段为实施鉴定阶段(2000年5月),组织试点地区统一实施鉴定;
  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2000年6月-8月),对试点地区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推广交流经验。
  五、工作要求
  试点地区接到本通知后,要制定本地区技师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在10月底前报劳动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同时,试点地区要把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与技师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结合起来,确实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试点工作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技师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办法
  一、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资格鉴定:
  (一)取得本职业(工种,下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二)取得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2年以上,并具有相关职业的中级资格;
  (三)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并从事本职工作2年以上;
  (四)取得相同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具体的申报条件,按每个职业标准要求进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鉴定:
  (一)取得技师资格。并连续在本职工作3年以上;
  (二)取得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取得技师资格2年以上,并具有相关职业的高级资格。
  (具体的申报条件,根据每个职业标准要求进行)
  技师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并要严格按照职业标准和上述条件进行审查。
  二、鉴定内容
  依据上述试点职业的技师资格标准的内容和要求,重点鉴定(考核)3个方面的内容:
  (一)本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推广应用方面的知识与技能以及相关知识。
  (二)实际操作技能鉴定。
  (三)工作业绩(包括有关著作、论文和技术革新、技术攻关项目成果等)方面的情况。
  三、鉴定方式
  对知识要求的鉴定,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对操作技能的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方式;对工作业绩的考核,采取对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和著作论文等成果评审等方式。
  四、证书颁发
  经鉴定合格者,由省级劳动部门核发印有劳动部培训就业司和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印章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证书照片处盖省级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钢印,在照片右上角贴《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五、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由劳动部培训就业司负责统筹指导,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指导技师培训工作;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技师格鉴定工作。
  六、考评人员
  技师资格的考评由高级考评员承担。试点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高级考评员的资格条件负责组织高级考评人员资格的培训和考核,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有关上述职业技师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报名、工作业绩评审程序和考务管理等具体事宜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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