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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1-10-9
【法律文号】:后司字[2001]515号 【执行日期】:2001-10-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后司字[2001]515号
【字体:  
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为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劳动法》和国家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军队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军队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由总后勤部依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总后勤部司令部负责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工种(职业)名称及国家职业标准,确需补充设立的军队特殊工种(职业)名称与标准,由总后司令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后,开展鉴定。
  二、军队职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军队职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条块结合、数量、地域分布,汇总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核发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机构设立可采取分批的办法进行。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总后勤部司令部统一管理和发放军队职工《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加盖军队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印章。原《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停止办理,此前核发的《工人技术岗位证书》依然有效,并于三年之内更换完毕。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具体规定。
  军队职工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一定要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此项工作,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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