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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1996-12-4
【法律文号】:劳办发[1996]262号 【执行日期】:1996-12-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办发[1996]262号
【字体:  
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网络体系,使职业技能鉴定各级管理部门准确及时掌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考核结果、人员等基本情况,同时为各地区和各行业的就业、职业培训机构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信息服务,特决定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统计表》(见附件1、2、3、4)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计表》(见附件5、6、7、8)将分别统计各地区、各行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取得技术等级证书人数、考评员人数、鉴定机构情况等基本数据。为更准确掌握首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种的基本情况,另制定《首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五十个工种综合统计表》(见附件9),作为参考表格填写。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专人负责具体统计上报工作。
  三、职业技能鉴定报表程序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登记基本信息,并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整理汇总后填报上一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时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各省属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汇总后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分别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备案。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汇总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情况,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备案。
  四、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实行半年上报制。要求各省属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于每年7月15日和下一年的1月15日前,将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统计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计表一式两份或职业技能鉴定统计表软盘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请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统计报表工作。在统计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与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附:
  1.职业技能鉴定(国家所)综合统计表
  2.职业技能鉴定(地方站)综合统计表
  3.职业技能鉴定(工考委、技师考委)综合统计表
  4.职业技能鉴定(行业站)综合统计表
  5.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国家所)统计表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地方站)统计表
  7.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考委、技师考委)统计表
  8.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业站)统计表
  9.首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五十个工种综合统计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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