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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3-3-25
【法律文号】:劳社培就司函[2003]32号 【执行日期】:2003-3-2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培就司函[2003]32号
【字体:  
关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切实保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培训和鉴定质量,现就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推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鉴定工作宗旨,充分反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业化程度高、认证技术要求复杂等管理类职业特点,保证鉴定质量,我部成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全国统一鉴定试点项目领导小组、项目试点推广办公室,负责试点推广工作的领导、研究、指导和日常工作。
  (一)项目领导小组由我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劳动科学研究所的领导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试点推广工作任务和计划,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二)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试点推广办公室(设在我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由我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劳动科学研究所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类专业性、技术性培训和鉴定方法、技术和资源的研究、开发和修订工作。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组织全国开展本职业的培训和鉴定工作。组织试验性培训和鉴定工作。组织开展本职业示范性师资及考评员的培训和认证工作。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四级的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进行备案,并处理社会上对这些机构投诉等事宜。
  二、2003年先行组织开展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三、四级的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中,各地认定的相应培训机构须报我部项目试点推广办公室统一备案(培训机构登记表见附件)。被认定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备充分的师资力量,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选拔承担基础知识及相关知识、技能操作教学的教师,每门课程原则上应配备2名以上的讲师,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教程和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对培训人员实行毕(结)业制度;
  (三)具备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器材等。
  三、结合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四级的申报条件调整为: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历,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经本职业且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7.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推广工作,积极组织好有关报考工作,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审核报考人员资格,确保鉴定质量。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在2003年4月8日前和4月18日、9月8日前,分别将培训机构登记表和本地报考人员的名单报送我部项目试点推广办公室。试点工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直接与我部项目试点推广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童天、方晔、岳威
  联系电话:(010)64941394、6494139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7号劳动科学研究所
  邮政编码:100029
  附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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