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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8-7
【法律文号】:豫政[1991]99号 【执行日期】:1991-8-7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1991]99号
【字体:  
关于职工休假和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单位:
  一九八九年七月六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出《关于党政机关今年不安排休假的紧急通知》,这在当时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两年来,我国形势有了很大变化。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也逐步好转。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精神,现就我省职工休假和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休假问题。
  1、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休假时间为: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国家正式职工,每年休假十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下同);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参加工作不满五年的,不享受休假待遇。
  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凡到外地休假者,除医药费按规定报销外,其他费用自理。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生产情况,对职工的休假进行妥善安排。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
  2、凡享受寒、暑假待遇单位的职工,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年休假待遇。
  3、企业职工的休假问题,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二、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问题。
  从今年起,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具体事项仍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17号文件规定办理。
  退休的厅(局)级干部,也可参照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办法进行健康休养。
  三、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省直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豫劳人干[1987]3号文件),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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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对集体企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请长假以及经企业批准放假的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印发“河南省烟草行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河南省轻工行业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河南省建设行业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河南省石油化工行业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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