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单位: 一九八九年七月六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出《关于党政机关今年不安排休假的紧急通知》,这在当时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两年来,我国形势有了很大变化。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也逐步好转。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精神,现就我省职工休假和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休假问题。 1、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休假时间为: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国家正式职工,每年休假十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下同);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参加工作不满五年的,不享受休假待遇。 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凡到外地休假者,除医药费按规定报销外,其他费用自理。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生产情况,对职工的休假进行妥善安排。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 2、凡享受寒、暑假待遇单位的职工,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年休假待遇。 3、企业职工的休假问题,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二、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问题。 从今年起,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具体事项仍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17号文件规定办理。 退休的厅(局)级干部,也可参照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办法进行健康休养。 三、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省直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豫劳人干[1987]3号文件),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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