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9-3-18
【法律文号】:沪劳保就发(1999)15号 【执行日期】:1999-3-18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1999)15号
【字体: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停止使用后,本市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本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后,原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已停止使用,涉及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的有关事宜须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1、本市单位因各种原因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的,由单位开出退工通知单,然后凭退工通知单到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出具被退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样张附后),社保中心出具证明除每月12-15日外,其他工作日均可办理。
  2、原行业统筹的中央在沪企业等单位,社会保险费已缴纳,因各种原因暂时还没有个人帐户的,可以单位上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作为证明(样张附后)。
  原行业统筹的中央在沪企业,凡实行社会保险费一头缴纳、一头结算的,结算所属企业可凭牵头企业上月结算单作为证明。
  牵头企业为结算所属企业提供结算单复印件时须盖章证明。
  3、单位到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所办理退工手续时,须随带被退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行业统筹的中央在沪企业等单位随带单位上月结算单)。
  其他手续仍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沪劳就发(95)第19号文)的规定办理。
  (样张)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
·关于中央在沪单位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提高本市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的通知
·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