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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4-4-30
【法律文号】:陕劳社发[2004]50号 【执行日期】:2004-4-30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劳社发[2004]50号
【字体:  
关于做好二00四年度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了积极稳妥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促进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就做好2004年度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继续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的实施办法》(陕劳社发[2003]53号)要求,加快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步伐,实行总量控制,在2003年度保障人员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企业的保障人数和具体保障对象。
  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结合所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在2003年度保障企业和人员范围内,采取分类指导,分类保障的原则,确定所属企业的保障计划数,并认真审核其上报的具体保障对象。
  2003年度纳入保障范围的集体企业、已经改制的企业以及扭亏为盈一年以上企业,不再纳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由企业自行筹集资金或按有关规定保障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今年省属企业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点保障对象为2003年度保障人员中,至2004年12月31日前,男性满50岁、女性满40岁的“4050”人员,且家庭生活困难、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符合陕劳社发[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五类”特殊困难群体的人员,也可考虑纳入保障范围。
  其他人员只代缴一年的社会保险费或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补助,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精神,鼓励退出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与企业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费用原则上应由企业解决,困难企业支付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困难的,可申请补助。申请补助要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四、省属企业基本生活费继续实行社会化发放,生活费发放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和程序,继续按照现行标准和办法执行。今年确定纳入保障的人员,不再换发《基本生活保障卡》和银行存折,继续使用原卡号和银行存折。保障对象的认定和审核程序继续按照2003年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行业和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基本生活保障审定的组织领导工作,确保并轨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企业要继续按照党政领导负责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照职工个人申请、评委会评议并张榜公示的程序,确定保障人员,确保将生活真正困难的下岗职工纳入保障范围。
  六、认真做好退出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再就业工作,鼓励其通过各种途径享受扶持政策实现再就业。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组织下岗职工学习再就业相关政策,鼓励职工到各类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接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免费培训的,可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岗前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3]139号)的规定,申请岗前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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