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市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闻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认真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工作。要按照《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2号)第九条 的规定,将符合失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并切实做好已登记的残疾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凡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有就业能力,目前无业,有就业要求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失业人员)均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并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失业人员证明。 失业人员证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三、省、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我省就业目标工作考核范围。 省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省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的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配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导、督促、检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 市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市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配合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督促、检查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 区(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负责办理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对登记的残疾失业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月将残疾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情况、参加就业服务情况和统计分析情况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残联。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就业转失业的残疾人申领失业保险金提供便利,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残疾失业人员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1、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二张一寸免冠照片; 2、本人经历材料;《毕业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3、本人的《残疾人证》;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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