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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力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4-12-7
【法律文号】:陕劳社发[2004]120号 【执行日期】:2004-11-4
陕西省劳动力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陕劳社发[2004]120号
【字体:  
转发《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市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闻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认真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工作。要按照《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2号)第九条 的规定,将符合失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并切实做好已登记的残疾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凡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有就业能力,目前无业,有就业要求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失业人员)均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并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失业人员证明。
  失业人员证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三、省、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我省就业目标工作考核范围。
  省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省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的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配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导、督促、检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
  市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市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配合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督促、检查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
  区(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负责办理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对登记的残疾失业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月将残疾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情况、参加就业服务情况和统计分析情况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残联。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就业转失业的残疾人申领失业保险金提供便利,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残疾失业人员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1、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二张一寸免冠照片;
  2、本人经历材料;《毕业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3、本人的《残疾人证》;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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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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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台湾、香港和澳门高层次人员在内地就业提供就业便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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