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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2-2
【法律文号】:陕劳社函[2004]26号 【执行日期】:2004-2-2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函[2004]26号
【字体:  
关于做好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商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做好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商政劳社发[2003]7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前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不符合现行国家及我省养老保险统筹政策规定。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接续社会保障关系,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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