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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3-5
【法律文号】:陕劳社办发[2004]24号 【执行日期】:2004-3-5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办发[2004]24号
【字体: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安、安康铁路分局,省电力公司:
  2004年全省医疗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按照全国和我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着眼于医疗保险制度的长远建设,按照“完善政策、健全机制、积极扩面、强化管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思路,不断完善和推进医疗保险,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协同推进生育保险。力争到年底实现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10万人,工伤保险达到100万人,生育保险扩面也有大的推进的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医疗保险工作
  (一)继续稳步扩大医疗保险履盖面,实现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重点抓好混合所有制企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参保,逐步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原则,在保证基本制度框架统一规范的基础上探索适合不同类型企业人员的多种保障方式。当前,要以大中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为重点,做好国有企业转为混合所有制企业过程中职工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着力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参保,在企业规模上重点抓中小企业参保。省厅将在调研的基础上制订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参保的指导意见,以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同时,各地对有能力缴费但仍未参保的企业,特别是中、省属行业和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将其依法纳入医保范围。
  (二)进一步加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进度,继续完善办法,在参保人数和管理手段上要有新的突破。少数仍未出台办法的市,今年上半年前要出台办法并组织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参保的管理服务措施,提供方便快捷的参保、缴纳和费用结算服务。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三)着力研究和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今年,各地要继续按照陕政发[2001]70号、陕政办[2003]33号和陕劳社发[2002]9号等文件规定,在坚持保障水平与缴费水平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医保范围。对确无能力参保的困难人群特别是“低保”人员,重点是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政府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明确资金解决办法、救助范围和管理办法,解决困难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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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2年)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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