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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9-9-10
【法律文号】:沪劳保就发(1999)70号 【执行日期】:1999-7-1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1999)70号
【字体:  
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各行业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9年12号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9年7月起,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按下列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祥见下表)
  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在两次就业中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参照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费标准发给,由每月244元提高到318元。生活费补贴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以后,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它失业保险待遇也相应提高。
  按规定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其失业补助金标准由每月215元提高到280元。
  四、9月份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按提高后的新标准发给。对7月、8月已经按原标准发给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其新、老标准差额,在10月底前补发完毕。
  五、各区、县要认真核对名册,防止遗留、重复。对7月、8月份已经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保险关系已经转出本区、县的人员,补发时要及时通知本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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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
·关于中央在沪单位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提高本市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的通知
·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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