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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5-30
【法律文号】:京劳社资发〔2005〕65号 【执行日期】:2005-5-30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资发〔2005〕65号
【字体:  
关于在本市电力迎峰度夏期间部分工业企业停工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夏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17号)的要求,为应对我市夏季用电高峰,有效缓解供需矛盾,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由企业按照高温避峰用电的要求安排职工为期一周的停工休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连续生产型工业企业在2005年7月18日至8月14日期间安排职工停工休假的,视同企业本年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可以自9月1日起,每周安排1天公休,6天工作以折抵集中休息的时间。
  二、企业在职工集中休假期间不得减少其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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