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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9-1-26
【法律文号】:沪劳保社(1999)1号 【执行日期】:1999-1-1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社(1999)1号
【字体:  
关于对户口已报入本市的军队随军、随调军官配偶享受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驻沪部队各大单位干部处(办)、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拥军优抚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98)50号文件精神,现就驻沪部队已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随军、随调军官配偶中尚未就业的对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随军、随调的驻沪军官配偶被批准落户本市后失业的,即成为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对上述对象要求就业的,可按本市对失业人员的办法,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劳动手册》,并到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二、对暂未就业的随军、随调军官配偶可凭军官所在部队政治部干部处(办)出具的证明(原办理进沪的部队干部家属随军、随调审批表)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求职登记后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原在外地参加过工作的随军、随调军官配偶,其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可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以随军、随调军官配偶在外地实际工作年限计算(随军、随调军官配偶实际工作年限由其原所在地县以上劳动部门出具证明),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原在外地未参加过工作的随军、随调军官配偶,考虑到其实际困难,可以参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按随军、随调年限计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参加工作,或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可给予1-6月失业补助金。
  五、随军、随调军官配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区、县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帮助其尽快就业。
  对不接受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指导的随军、随调军官配偶,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停止支付失业保险金。
  六、此意见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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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
·关于中央在沪单位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提高本市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的通知
·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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