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决定,现对本市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退职回乡已故老职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作适当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每月由78元提高到90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