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技工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市各职业培训中心和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推进全市再就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规范职业培训的管理服务。根据《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粤劳社[2003]61号)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对承担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培训机构(下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1、承担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培训任务。 2、定点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教学质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不得乱收费。 二、申报定点培训机构的范围对象 市直、金平、龙湖、濠江区职业技能(就业)培训中心、市属技工学校和市直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具备相应条件可申报定点培训机构。 三、定点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配备相对稳定并与培训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师资和管理人员。 聘请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出具证明,并与培训机构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书。 (三)培训规模。应能承担2个以上的职业(工种),学位达到90人以上。 (四)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教学场地。教学场地一般应包括教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等,合计教学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五)配备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教学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和教材、图书、资料。 四、申报程序 申报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汕头市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申报表》,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2、办学许可证或工商注册执照复印件; 3、正常经费数额、来源及有效证明文件; 4、师资和行政管理人员名单(写明专业、职称或职务、教龄等情况)和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培训职业(工种)所采用的教材、资料目录、名称(附样本及清单)。 6、培训机构的教学和学生管理制度等资料。 7、已有教室、实操训练场所、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及教学仪器设备数量和使用情况。 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科室应对提出申请、提供材料齐全的职业培训机构及时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审批。 经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具备再就业培训资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五、管理监督 申报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要客观、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可提出警告,取消其申报资格。 定点培训机构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一次培训质量评估,如发现定点培训机构已不适应承担相应的职业培训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撤销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七、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汕头市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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