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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8-6
【法律文号】:汕劳社[2003]122号 【执行日期】:2003-8-6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劳社[2003]122号
【字体:  
关于欠费企业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基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针对欠缴社保费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有关待遇无法享受的问题,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凡属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欠费单位的女职工,单位需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市直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科会同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待遇核发科组成联合调查组;各区、县的企业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保股会同当地社保基金分中心待遇核发股组成联合调查组。经确认属困难企业的,只要该职工在欠费前缴足一年以上生育保险费的,由联合调查组提出意见,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同意后,给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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