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颁布日期】:2003-8-1 |
| 【法律文号】:汕劳社[2003]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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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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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劳社[2003]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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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澄海、潮阳、潮南、南澳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部分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作流产手术不一定在县级以上医院,而原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流产、引产证明等材料”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审批流产(引产)补贴,应由单位或个人持所在单位和就诊医院出具的流产、引产证明及有关诊疗资料,到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特此通知,希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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