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3-7-17
【法律文号】:汕劳社[2003]108号 【执行日期】:2003-7-17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方税务局
汕劳社[2003]108号
【字体:  
关于龙湖区外砂镇2003至200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龙湖分中心、地税龙湖分局: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汕头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汕府[2002]120号)和《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汕府[2003]119号)的规定精神,结合外砂镇(即原外砂、新溪两镇)的实际情况,为减轻外砂镇企业的负担,实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分步与汕头经济特区接轨,现就该镇2003至2004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基数
  外砂镇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以2003至2004年度一个社保年度为过渡期。过渡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以2002年原澄海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0元为基数。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超过600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600元(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的,下同)的,按600元计征社会保险费。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低于600元的80%即480元的,按480元为基数计征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从2003年7月1日起,外砂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汕府[2003]119号文的规定实行综合费率征缴: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个险种的综合征缴比例为29%,其中单位20%,个人9%。
  三、申报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外砂镇企业职工社会保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