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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7-8
【法律文号】:汕劳社[2003]102号 【执行日期】:2003-7-8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劳社[2003]102号
【字体:  
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汕府[2003]119号)规定,现就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按《条例》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特区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下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失业保险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工资基数
  特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特区职工月人平工资982元为基数(征缴低限),超过982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失业保险费,低于982元的按982元为基数计征。
  二、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单位按2%,个人按1%。
  三、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可参照本通知制订本地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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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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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紧急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检查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情况的通知
·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复函
 本市相关法规
·修订再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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