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辞职职工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如何处理的请示》(沪华成[1998]第011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办理辞职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应由企业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的规定》(沪劳保发[96]104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伤残就业补助金中应包括工伤医疗费补偿的内容。因此,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办理辞职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其工伤旧伤复发所需的医疗费原企业不再承担。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