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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9-5-20
【法律文号】:沪劳保保发(1999)26号 【执行日期】:1999-5-20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保发(1999)26号
【字体:  
关于工伤职工辞职后旧伤复发医疗费如何处理的复函

  上海华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辞职职工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如何处理的请示》(沪华成[1998]第011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办理辞职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应由企业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的规定》(沪劳保发[96]104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伤残就业补助金中应包括工伤医疗费补偿的内容。因此,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办理辞职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其工伤旧伤复发所需的医疗费原企业不再承担。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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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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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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