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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5-25
【法律文号】:武劳社〔2004〕65号 【执行日期】:2004-7-1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劳社〔2004〕65号
【字体:  
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若干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及对象的补充规定
      在本市城镇就业且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在内),均可以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二、关于参保登记的补充规定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审核以下有效证件及资料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对首次申请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有效证件及资料。
      (二)对首次申请续保的本市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档案托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等有效证件及资料,本市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还应提供本人档案。
      三、关于申报缴费的补充规定
      (一)按本办法参保人员,应每年据实申报一次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据实核定。在申报当年缴费基数及标准时,应根据本人经济收入状况,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其中,申报缴费基数超过申报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二)按本办法参保人员,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申报补缴的缴费基数时,原则上从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至100%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如果申请在100%以上至300%范围内选择申报补缴基数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劳动就业及经济收入证明和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在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还应按规定对补缴额加征滞纳金。
      (三)按本办法参保或续保后间断缴费的,对连续中断缴费两年内再次续保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连续中断缴费两年后再次续保的,在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还应按规定对补缴额加征滞纳金。
      (四)对补缴额征收滞纳金的具体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征收的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按本办法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补缴年度的缴费指数应按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直接按以前对应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关于退休审批的补充规定
      (一)按本办法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及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提供原始档案及档案托管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审批正常退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包括因病非因工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发放。
      (二)按本办法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其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办法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本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社保经办机构应调整“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及业务公示内容。今后,国家、省及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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