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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10-14
【法律文号】:武政[2004]66号 【执行日期】:2004-12-1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政[2004]66号
【字体:  
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
      (二)有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常住户口;
      (三)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月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委托邮政部门代收代缴。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城镇职工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城镇退休人员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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