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2002年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确定2003年度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具体如下: 湖北省中医医院、武汉市中医医院2233元;武汉市结核病医院、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4097元;武汉市传染病医院3955元;武汉市精神病医院、武汉市优抚医院1608元;武汉市二医院新华肿瘤分院4272元;武汉市中医医院汉阳分院1323元;湖北省肿瘤医院、亚洲心脏病医院执行已公布确定的2002、200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专科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武劳社[2002]138号)。 以上标准不包含《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3]148号)规定的自2003年11月1日起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在原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的80元。 以上标准自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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