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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2-31
【法律文号】:武劳社[2002]153号 【执行日期】:2002-12-31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劳社[2002]153号
【字体:  
关于医疗保险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现对医疗保险结算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参保人员住院、门诊治疗(包括普通门诊、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结算的一个保险年度以一个自然年度(即某年元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计算标准。参保人员在首个参保年度参保时间不足一个自然年度的,视同一个保险年度计算。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中,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跨自然年度的,医疗费用连续合并计算,按办理入院手续所在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办理结算。市医疗保险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以参保人员出院所在年度为结算年度,执行该年度的定额结算标准。
      三、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定额结算标准公布前,仍执行上一年度的结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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