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统筹的实施时间 《武汉市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试行)办法》(武办发[2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应参加医药费统筹的离休干部,从2002年11月1日起按《办法》及本《意见》就医。 二、关于结纂范围和对象 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市、区两级统筹,分级负担,分别管理。 市属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市属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差额拔款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应按《办法》规定参加市级医药费统筹。 按《市属企业下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将武汉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244户市属企业下放到有关区的决定》(武放组发[2002]1号)规定,己下放到有关区的企业仍按《办法》规定参加市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 三、关于医药费统筹资金的征缴 (一)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缴纳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市财政补贴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直接划入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财政专户。 (二)从事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差额拔款事业单位应按《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齐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 (三)停产或半停产单位确因经济困难,难以一次性缴齐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经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可分期缴纳;离休干部所在单位须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费协议,且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费用总额的40%,后续应缴纳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协议年度内逐年提出,并明确应缴纳单位的户名、社保编号和应缴金额,交由地税部门征缴。 (四)《办法》实施前已改制、重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改制、重组后的企业接《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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