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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0-10
【法律文号】:武劳社〔2002〕114号 【执行日期】:2002-10-1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劳社〔2002〕114号
【字体:  
关于调整武汉市精神病医院2002年基本医疗保险专科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定额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武汉市精神病医院:
      通过对武汉市精神病医院2002年1—7月住院费用数据和综合有关因素的分析测算,经与市卫生局、财政局协商一致,现将武汉市精神病医院2002年基本医疗保险专科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定额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调整政策通知如下:
      1、武汉市精神病医院2002年住院费用结算定额标准为1608元(定额标准不含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首次在武汉市精神病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同一年度内参保人员2次以上(含2次)在武汉市精神病医院住院,其个人不再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45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
      3、以上标准以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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