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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2-14
【法律文号】:武劳社〔2004〕154号 【执行日期】:2004-12-14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劳社〔2004〕154号
【字体:  
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失业保险办公室,各区劳动(保障)局:
      为促进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处理好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转换时失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文件精神,现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及其个人缴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时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时间和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要树立人本服务的理念,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要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绝不能由于基金压力大等因素降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推迟发放时间,要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改组改制企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暂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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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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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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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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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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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原在汉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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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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