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局、局属各社保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机制,促进我市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劳部发[1996]443号、武政办[1996]66号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对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不允许进入就业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没有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区劳动部门要与本区的教育、街道办事处等配合,组织他们到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参加1一3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 实现就业。 二、从事技术工种(岗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己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必须在近期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继续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 三、职业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就业准入控制规定,在审核招聘简章和受理求职登记时,必须审验其就业准入资格,同时还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及相关要求,凭证推荐就业。各区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各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且需在核验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招聘用工。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介绍。录用不具备就业准入条件的人员就业。 四、全市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和其它培训机构要为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做好培训的组织工作,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和培训保障制度,包括编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等。在培训教学中要注重开展对学员的职业道德和就业观念教 育,加强创新能力的培养,以便全面增强学员的综合整体素质,提高就业能力。 五、各区劳动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严格把住就业准入关,对不具备就业准入资格的劳动者,均不得为其办理就业、劳动合同鉴证、职工登记、保险、录用外来用工等手续。劳动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情况列入劳动监察范围,对违反就业准入控制规定,介绍、招收不具备就业准入资格人员的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查处。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办理开业手续。 六、市局将在今年年底组织力量对全市实行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希望各区劳动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一把手要亲自抓,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整体合力,为尽快实现全市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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