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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2-5
【法律文号】:武劳社[2002]140号 【执行日期】:2002-12-5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劳社[2002]140号
【字体:  
关于建立欠薪预警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杜绝和减少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规规定,在我市建立欠薪预警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欠薪预警保障制度是指政府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强制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补发拖欠的工资,依法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一种制度。
      二、欠薪预警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时间。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为拖欠工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下列办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工资欠发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理。一是建立工资年度专项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检查;二是根据对上年度工资发放情况的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名单,进行跟踪检查;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欠薪举报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社会和劳动者的举报;四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和证明。拖欠职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要主动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五、对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下达预警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应制订工资补发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补发时间,连同有关财务报表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预警期为1-3个月,具体期限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情况确定。预警期间,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六、对严重或恶意拖欠职工工资、限期整改不到位、屡犯不改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通报或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曝光。
      七、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工资监察和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拖欠工资和支付被拖欠工资额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补发被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总和1-5倍标准,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八、逐步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用评价体系,将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作为评定用人单位用工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守信和恶意拖欠工资的企业及经营管理者名单。
      九、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规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职工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用人单位应与所有员工包括短期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要明确约定职工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应得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十、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工资清单。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帐户,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工资指导手册》提取使用工资资金。
      十一、逐步建立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各用人单位要委托基本开户银行通过信用卡代发职工工资,并将所委托银行机构名称及工资基金帐号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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