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吴江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现就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1、经市政府核定的特困企业(城镇户口)下岗职工; 2、城镇户口企业失业职工; 3、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城镇户口职工;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退的人员;市委[2002]35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被用人单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如下:经各镇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所调查确认的下岗失业职工,报当地政府审核,报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行张榜公示制,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发证。 各镇对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3、关闭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 《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优惠政策记录等。《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发放,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各镇劳动保障所会同社区(街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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