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吴江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吴政发[2001] 122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 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部省及外地在本市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所称“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企业中的外籍和境外人员。 工伤保险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为基准,同步推行。 第三条 《办法》第七条 第(一)项所称“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不包括有关宴请、娱乐以及关系私利的各项活动。 第(三)项所称“职业病”的范围、名称,按照《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及所附“职业病名单”执行。职业病诊断按照《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项所称“生产工作的时间”,指企业规定职工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日常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加班加点的时间,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类型的工作时间,以及规定的工作期间临时休息的时间;所称生产工作的“区域”,指企业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协作区域以及工作期间临时休息区域;所称“工作紧张”,指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或者安排职工从事超过日常工作负荷量的劳动。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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