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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吴江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2-1
【法律文号】:吴政发[1998]16号 【执行日期】:1998-1-1
吴江市人民政府
吴政发[1998]16号
【字体:  
吴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均衡单位间生育费用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
    市社会保障局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生育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本暂行办法在本市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中实施,全额拨款单位目前仅限于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工中实施。
    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属市人事局列编的在职干部、聘用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计划内临工。
  第三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1998年1月1日起,各单位统一按当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1%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筹集和管理。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办法,由各单位按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各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来源:国家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的管理费,按省规定的计提养老保险管理费的标准提取,并经财政部门核定,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剂平衡,合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凡逾期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对逾期未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给付生育保险补偿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督。
  第四章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和结算办法
    女职工生育费用的支付范围:凡在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女职工在国家及省、市规定的产假期的工资收入和生育时所需费用。
    女职工生育保险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统一按吴江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次补偿5个月平均工资;领取生育证的女职工怀孕期间因病理原因流产的,补偿1个月平均工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偿给生育女职工所在单位,女职工个人生育待遇,由单位按不低于省、市有关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生育保险补偿费的结算,采取女职工分娩后一定期限内给付的办法,即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后的6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按补偿规定,凭市生育证、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的、须附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按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生育保险补偿费。
  第五章 附 则
    各单位对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人事、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工会、妇联等组织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本办法由吴江市社会保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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