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均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实施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是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业务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女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是参加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后,女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随养老保险范围的扩大而相应扩大。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对象为第四条 所列企业中参加养老保险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以及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划归企业中的划归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等。 第三章 基金的列支范围、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费用的列支范围是女职工在国家及省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和生育时所需费用。对违反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工资及生育费用不得列支。目前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的统一标准暂规定如下: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按每人次1200元计算,生育费用900元,计划内死胎引产(七个月以上)参照正常分娩计算,但企业与女职工个人须按规定结付。今后随着生育保险的发展,再进行逐步完善。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结算,每季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结算。但要附子女出生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所在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六条 所列标准,按季填报发生人员的花名册和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结算表,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结算。 第八条 为配合计划生育开展,凡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自愿只要一个孩子,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凭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主动退出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计划证明书,奖励500元,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通过女职工所在单位发给本人。 第四章 基金的征集和管理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征集。现暂按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计提,按季与养老保险费一并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所需资金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本办法试行后,视资金征集和费用支付数额的实际情况,按上述原则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一征集管理。基金性质等同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该项存款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办理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管理服务费,同省规定的养老保险的比例提取。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各种税费。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收取的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企业对女职工生育工作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今后上级若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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