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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6-10
【法律文号】:沪劳保养发(2005)21号 【执行日期】:2005-6-10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5)21号
【字体:  
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对本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现对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未如实申报个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以弄虚作假行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区、县社保中心核查确认后,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区、县社保中心确认骗取养老保险待遇事实时,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区、县社保中心应当将其立即清退,终止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停止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2)区、县社保中心确认骗取养老保险待遇事实时,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区、县社保中心应责令其退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养老人员身份和已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维持不变。
  二、个人拒不退还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号)中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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