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履行代扣代缴法定义务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 第五条 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工作中,不按规定按时足额收缴、缴存、拨付或者滞留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擅自增提、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二)违反规定计算和核定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放宽享受社会保险条件的。 第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兴建、装饰、维修办公楼、宾馆(招待所)、职工宿舍,购买交通、办公、通讯工具等资产的; (二)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各种形式的职工福利待遇的; (三)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投资运营形式以外的投资运营的; (四)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平衡财政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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