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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重庆市委 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1-18
【法律文号】:渝委发〔2005〕3号 【执行日期】:2005-1-18
中共重庆市委 市人民政府
渝委发〔2005〕3号
【字体:  
关于转发《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不履行代扣代缴法定义务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
      第五条   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工作中,不按规定按时足额收缴、缴存、拨付或者滞留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擅自增提、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二)违反规定计算和核定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放宽享受社会保险条件的。
      第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一)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兴建、装饰、维修办公楼、宾馆(招待所)、职工宿舍,购买交通、办公、通讯工具等资产的;
      (二)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各种形式的职工福利待遇的;
      (三)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投资运营形式以外的投资运营的;
      (四)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平衡财政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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