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其他形式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第八条 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经济担保、抵押、非法拆借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九条 违反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存储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条 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和全额缴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隐瞒、截留、套取、转移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贴、调剂金、社会保险基金收益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将隐瞒、截留、套取、转移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将虚报冒领的社会保险基金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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