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共重庆市委 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1-18
【法律文号】:渝委发〔2005〕3号 【执行日期】:2005-1-18
中共重庆市委 市人民政府
渝委发〔2005〕3号
【字体:  
关于转发《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对该领导干部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对参与研究的其他人员根据其应负的责任酌情予以处理。
      经集体决定,违反本规定的,对主持决定的人员,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拒绝、阻挠有监督检查权的部门和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责,隐匿、伪造、变造、毁弃或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造成基金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本文共5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处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