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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5-4-13
【法律文号】:劳社部函[2005]40号 【执行日期】:2005-4-1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5]40号
【字体:  
关于对山西省2005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报送<山西省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报告》(晋劳社劳资[2005]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5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省2005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
    2.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8%;
    3.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省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对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引导其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同时,密切关注当地经济形势的发展,尤其是物价水平等与工资水平增长直接相关因素的变动趋势,加强研究,及时采取对策,适度调控企业工资增长,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三、请你们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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