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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2005-3-22
【法律文号】:劳社[2005]24号 【执行日期】:2005-5-1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事厅
劳社[2005]24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内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皖部队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长期临时工以及聘用的工勤人员,可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
  二、参加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参保人数、个人工资额及相关数据,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办理参保、建立个人帐户、接受缴费申报等服务。
  三、用人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单位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当地企业和职工缴费费率执行。
  四、被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时计算,本人参保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未间断的,可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和个人帐户的补记均按当地有关企业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纳入参保范围。临时工作人员参保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以接续缴费。
  五、上述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社保经办机构依照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本息退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本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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