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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2-1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5]26号 【执行日期】:2005-2-1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5]26号
【字体:  
关于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宿州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如何套改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等级的请示》(劳社秘[2005]11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改制时,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对原企业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工伤保险责任。企业实施破产和改制企业中本人提出不再与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原企业按《职工伤残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六级伤残标准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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